为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要求,我厅起草了《黑龙江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黑龙江省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现再次向广大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1月3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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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黑龙江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3—2030年)(征求意见稿)
2.黑龙江省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2023—2030年)(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1:
黑龙江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3—2030年)(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引导我省生猪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生猪屠宰厂(场)扩大规模和技术进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现状
(一)主要成就
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屠宰法规制度建设,先后修订出台了《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黑龙江省生猪屠宰厂(场)设立指南(试行)》,生猪屠宰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三证一照”审核,推动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规模化转型升级,行业发展势头持续向好,可持续供给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全面落实生猪屠宰环节“两项制度”,加强屠宰行业监管,持续开展生猪屠宰“扫雷行动”和专项整治,强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全省肉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一是产业结构改善。持续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和转型升级工作,推进小型生猪场点关停并转,优化产业布局,行业发展质量明显提升。2022年末,全省共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251家,数量较2014年的553家减少302家,减少比例55%。年生猪屠宰能力在15万头以上的大中型企业85家,产能约占80%。全省大中小屠宰企业屠宰生猪数量比例约为2:2:1。
二是标准化水平提高。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基本按照2019年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评估标准进行改建或新建,设计年屠宰量不低于15万头,设备设施普遍更新,具备理化、微生物和PCR检测能力实验室。9家生猪屠宰企业被评为国家级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
三是肉品质量稳定。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履行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企业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派驻251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官方兽医946人、协检员192人。近年来,持续开展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部级检测和省级检测结果全部合格。
四是行业自律增强。黑龙江省生猪产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定期发布生猪产业行情信息,逐步形成全省生猪交易价格指数,有效解决行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发布统一标准,实施黑龙江省《高品质猪肉(团体标准)》,探索“闭环可视健康肉”项目,创新完善生猪产品产业链、供应链,打造龙江特色猪肉品牌,提高全省优质肉产品竞争力、附加值和美誉度,带动上下游产业发展。
(二)挑战和机遇
2019年以来,我国猪肉市场发生深刻变革,全省生猪屠宰行业规划期内发展影响因素复杂,不确定性增加,挑战和机遇两种环境并存,约束和激励两种因素同在。
一是从猪肉消费趋势上看,猪肉传统消费需求减少,消费升级需求增加。中国是全球的生猪生产和消费大国,生猪存栏量、出栏量以及猪肉产量均稳居世界第一。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猪肉年消费基本稳定在5400万吨左右,猪肉消费基本被视为猪肉市场的不变量。受非洲猪瘟和新冠肺炎双疫情叠加因素影响,短短四年时间,猪肉产量占比下跌将近10个百分点。猪肉消费的下降主要是由于消费习惯和消费场景变化所带来的传统猪肉消费下降。与此同时,高价部位肉消费、冷鲜猪肉需求等新型消费需求上升,肉奶融合食品、预制菜等新型美食方兴未艾,互联网成为生猪产品销售渠道新增长点。
二是从消费市场上看,省内猪肉消费缩减,生猪产品主销区需求增加。历史上,我国生猪养殖分布比较广泛,相对集中在粮食主产区。东北地区养殖量也比较大,饲料成本比较低,铁路陆运交通便利,地域辽阔适合规模化企业发展。我国居民对猪肉消费习惯主要以热鲜肉消费为主,就决定了生猪养殖地和消费地比较近。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冷链物流建设,生猪生产销售分离趋势日益走强,省内猪肉消费缩减,生猪产品外销增多。外销市场由传统的京津冀内蒙,扩大到粤、川、西藏和长三角地区。2022年黑龙江省输入广东省生猪产品14万吨,是其生猪产品最大来源省份。
三是从产业链协同发展看,来自养殖环节的传导压力变大,产业垂直分工机会增加。规划期内生猪养殖环节仍然面临有效供给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市场价格波动和疫病防控等诸多风险,生猪养殖用地资源紧缺约束、饲料原料供求紧张、养殖与环境污染压力增加。这些风险和压力将直接影响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提倡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双汇、牧原等头部企业全产业链整合趋势明显,“猪企向下,屠企向上”各环节间协作重组,通过生猪点对点直供、建立供应链合作机制、加强生猪购销合作等方式,屠宰环节可追溯和食品安全责任得到落实,同时为养殖环节提供较为稳定的销售量并保证回款,缓解现金流压力。
消费趋势、消费市场的改变既是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同时也催生屠宰环节在生猪产业发展中的新站位,创造行业新的发展机遇。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优化屠宰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提高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屠宰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全面提升肉类产品供应保障水平,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产业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行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结合。尊重行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在市场选择和市场竞争的基础上培育市场主体,不断规范市场环境和秩序,推动行业扩大规模,提升水平。
坚持全产业链统筹原则。顺应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趋势,结合现代大农业产业化特点,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分级管理,加强生猪屠宰在产业链中的垂直分工与水平合作,推动生猪屠宰、养殖等多环节协同发展,推动规模屠宰向生猪产业带转移和集中,加快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着眼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兼顾当今人类和子孙后代发展需求,探索建立与绿色生产方式挂钩的生猪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实现优质优价,逐步扩大绿色优质生猪产品市场份额。着力提高屠宰环节生物安全防控措施,落实入厂(场)查验、清洗消毒、屠宰检疫、检验,巩固全国生猪产业潜力增长区的行业地位,变潜力为活力、为优势。
坚持守住底线原则。不断改善行业发展环境,为行业发展提供良好公共服务,保护产权,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开展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管控能力。加强部门执法、完善联合执法,保护合法经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守住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三)发展目标
到2030年末,全省屠宰行业集中度稳步提高,形成一批生猪规模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企业,年生猪屠宰总量达到1200万头,规模以上企业占比85%以上。行业发展质量明显提升,肉品生产模式由粗放式向精深加工产品及熟食制品生产模式转变。“集约规模养殖、就近集中屠宰、冷链运输配送、冷鲜冷冻上市”模式初步形成,促进运猪向运肉转变。行业监管水平全面提高,初步建成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屠宰行业秩序全面规范,定点屠宰制度全面落实,形成公平有序竞争环境。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数量达到20家。
三、屠宰厂(场)设置原则
(一)优化屠宰产能空间布局。统筹自然资源、生猪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生态环境承载力等区域特征,逐步形成生猪产品外销输出、稳产保供、资源储备和产能疏导等区域功能划分。
1.在具备条件的传统生猪主产区以及生猪调运大县加快生猪产品外销输出能力建设,兼顾先进产能引进和存量产能完善提高,推进产业分工协作,加快知名品牌建设,支持整合培育本土特色全产业链龙头企业,变运猪为运肉。
2.在人口密度低、物流运输成本高的县(市、区),重点推进标准化屠宰,培育“小而精”生猪屠宰厂(场)和特色生猪产品,孕育发展后劲。畅通养殖、屠宰链接,稳定生猪生产,保证市场供应。
3.伊春、大兴安岭的部分县(市、区)在规划期内可以适当限制超大屠宰加工产能进入,储备自然生态资源,预留行业发展潜力。
4.常住人口200万以上的城市主城区,要积极疏导屠宰产能向周边养猪大县转移,减少城市环境污染,减少活猪长距离调运,实现就近屠宰。
(二)不断调整屠宰产能结构。始终瞄准国内生猪产品消费升级产生的新需求、新业态、新要求,明确产业政策鼓励和限制重点,统筹新增先进产能和存量产能分类施策,引导行业资本投向,积极发展领先省内外的高级与精致产品,逐步实现生猪产品变粗为精、变生为熟、变废为宝。
鼓励类:1.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六化”为标准,开展标准化创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生猪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
2.鼓励大型养殖屠宰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延长产业链条,提升产业竞争力。省级财政在“十四五”期间,对新建年屠宰及加工能力100万头以上生猪屠宰加工厂,年实际屠宰加工量30万头以上且深加工比例超过50%项目予以奖补。
3.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造屠宰加工、冷链储藏和运输设施,采用隧道式喷淋烫毛、全自动开膛、劈半和激光灼刻检验检疫及质量追溯等新工艺、新设备。
4.鼓励研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发展肉品精深加工和血、骨、脏器、毛等副产品综合利用,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城乡居民不同消费层次需求。
对于本规划明确的鼓励类重点项目,各市县可结合实际给予表彰奖补。
限制类:1.原则上限制在生猪屠宰设计产能利用率低于25%的地区、常驻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主城区新建以代宰业务为主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2.积极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开展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资质审核,适当限制新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数量,以2021年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数量为基数,各县县域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只减不增。
3.严格限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不正当手段,有碍市场公平竞争,打压同行、刁难养殖户,谋取区域垄断地位。
限制类屠宰加工项目和有限制类行为的屠宰厂(场),不得享受产业支持政策和财税金融优惠。
(三)有序引导行业准入和退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屠宰行业准入,保证肉品质量安全。同时,进一步畅通屠宰行业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1.原则上,发改部门不再同意年设计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新建屠宰建设项目立项。
2.继续强化屠宰行业清理整顿,依法关停三证不全、屠宰设施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等不符合屠宰技术规范和设立条件不达标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3.按要求淘汰生猪手工屠宰工艺,以及桥式劈半锯、敞式生猪烫毛机等生
猪屠宰设备。
对于在推动生猪产业企业间兼并重组,利用资金、平台优势支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活跃市场、推动创新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应给予奖补。
四、屠宰厂(场)设立程序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并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征求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省农业农村厅提出专家意见,逐步完善各地屠宰相关信息,为各地科学设置生猪屠宰厂(场)提供技术支撑。
(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载明屠宰厂(场)名称、生产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五、政策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努力做到现有屠宰加工能力与生猪出栏量相匹配。按照本规划要求对本地已出台的规划或实施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和优化,符合国家及我省屠宰行业发展方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实际屠宰量足额派驻官方兽医。
(二)实施政策引导。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和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屠宰企业发展品牌和跨区冷链销售网络。支持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
(三)强化行业自律。黑龙江省生猪产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要引导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诚实守信经营,自觉抵制以假乱真、恶意炒作,理性开展市场宣传和营销。支持《高品质猪肉(团体标准)》实施,统一黑龙江省外销肉品标准,引领黑龙江省生猪肉品生产发展方向。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政府要加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引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肉品经营从业者提升守法意识,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主体责任。加强对屠宰企业检验人员、部门监管人员开展各类专业培训,落实屠宰环节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力宣传推广标准化屠宰、冷链物流配送、精深加工、品牌经营产销融合经验。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并参照本规划制定其他畜禽品种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规范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程序。
附件2:
黑龙江省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2023-203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处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划。
一、行业发展现状
(一)主要成效
1.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基本建成。2015年以来,按照“政府监管、企业运作、财政补助”的原则,全省各地加快建设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不断完善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积极推进处理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工作。目前,全省已建成16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以及110个乡镇集中暂存点为基础的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配备病死畜禽专业收集车辆73台,体系覆盖全省121个县(市、区),全省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格局已基本形成。
2.无害化处理管理机制逐步完善。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贩卖和随意丢弃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养殖和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各方责任,建立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引导地方政府与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目前,全省除大兴安岭(偏远地区)外的121个县(市、区)政府全部与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签订了委托处理协议,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全面开展,基本做到集中处理覆盖全省。
3.无害化处理补助畜种不断增加。在国家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的基础上,省级安排专项资金将病死牛、羊、禽无害化处理一并纳入补贴范围,其中省级对病死牛补助不高于400元/头;病死羊不高于56元/只;病死家禽不高于800元/吨。进一步引导各地提高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重视程度,积极从项目立项审批、环境评估、用地、电力、用水、税收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项目资金,协调落实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保险补助等配套政策,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推进格局。
4.无害化处理监管手段持续规范。建立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收集环节信息抽查审核机制和月度数据确认机制,压实各级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开发“智慧龙牧”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制定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流程,应用“智慧龙牧”平台开展病死畜禽申报、收集、处理和补助确认工作,实现病死畜禽的收集、调运、入库、处理、残余物管理等各环节信息化动态管理,有效保障无害化处理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面临形势
1.处理场所布局不够合理。目前,我省共建有16个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涉及哈尔滨、齐齐哈尔、绥化等8个地市,双鸭山、伊春、七台河等5个地市未建有无害化处理场,现采取跨区域收集的方式。个别无害化处理企业仍使用相对落后的方法进行畜禽无害化处理,存在设施设备配置低,生物安全风险高等问题。
2.集中处理数量有待提高。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特别是非洲猪瘟发生后,一些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得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出于防疫考虑,不愿将病死猪委托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处理,采取场内自行处理方式,造成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存在病死畜禽收集数量不高。
3.动物疫病防控压力较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是各种病毒的“集散地”,一旦处理不彻底、清洗消毒不过关,很可能成为新的传染源,将扩大动物疫病传播范围。我省冬季寒冷,特殊的气候条件导致无害化处理企业在清洗消毒上会存在盲点盲区,增加了动物疫病传播风险。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为导向,加快推进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科学布局全省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动物疫病有效防控、畜牧业转型升级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省级根据畜牧业发展和动物疫病防控现状,统筹规划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市(地)具体负责规划本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2.坚持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完善无害化处理相关配套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场,合理配套建设收集站点,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提升无害化处理场运营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3.坚持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以适宜区域范围内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为重点,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结合不同地域特点和实际,鼓励以跨行政区域就近委托处理为补充。
4.坚持数字赋能与保险联动相结合。全面实行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处理全链条信息化管理。推行畜禽养殖保险与集中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将保险理赔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进行有效衔接,推动形成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通过新建和改扩建一批无害化处理场所,积极稳妥推进病死畜禽暂存、收集、转运和处理全环节的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建立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得到全面提升。到2030年,建成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病死畜禽做到“应收尽收、应处尽处”,实现无死角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和合理利用。
三、主要举措
(一)病死畜禽处理场所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建设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并加大对已建成无害化处理场的改造升级力度,最大限度发挥集中处理能力和规模效益。原则上每个市(地)至少建设1个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国家和省级在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资金安排上,优先向未建设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的市(地)和畜牧养殖大县倾斜。同一县域内建有正常运行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病死畜禽要在本县域内处理,原则上不再新建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
(二)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在本行政辖区内合理布局建立病死畜禽收集暂存体系。合理建设收集站点,以乡(镇、街道)、村为单位,合理设置病死畜禽暂存场所,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建立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为中心的集中收集体系。支持已建成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升级改造现有设备设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可以覆盖的地区,相关场所要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三)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以“智慧龙牧”信息管理平台为依托,全面应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系统,统一实行病死畜禽申报、收集、运输、处理全程信息化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业务指导和推广应用,督促指导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场所规范使用“智慧龙牧”无害化处理模块,加强对病死畜禽申报、勘验、收集、转运、处理等环节信息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信息及时上传。
(四)无害化处理管理机制。按照动物疫病防控要求,确定实施病死畜禽集中处理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为承担全省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健全的地区,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前提下,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应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规模养殖场坚持自行处理的,以及暂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边远地区自行处理的,要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技术工艺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在农业农村部门监管下进行处理。市域内或县域内未建成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由市(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接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开展跨行政区域收集、运输、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属地责任。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强化绩效考核,落实无害化处理场所农业设施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对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动物疫情传播扩散或引发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各市(地)、县(市、区)要结合地域特点、动物分布、饲养环境等情况,综合研判制定本地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加强督促指导。
(二)加大投入,强化政策保障。各级财政应对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资金保障,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对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及配套收集体系财政支持力度,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运输工具和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开展病死畜禽集中处理与保险联动的地区,依规统筹使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等,用于县级财政保费补助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各地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给付到位,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
(三)严格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各地应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区域联系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要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坚决查处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切实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四)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大力宣传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普及科学的无害化处理常识,增强从业人员和广大市民的法治意识、环境卫生意识、动物防疫意识、生物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要建立健全非法处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行为的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发现违法线索、曝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不法分子,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