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食品机械设备网>肉类机械网>资讯列表>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贷款贴息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贷款贴息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

2025年03月19日 10:19:01 人气: 803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贷款贴息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4〕61号)对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实施贷款贴息工作要求,通过贷款贴息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加快推动我区农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相关范围和标准
 
  验收和审核标准
 
  1.扶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对2024(含)以后通过兼并重组、扩规提产等方式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农畜产精深加工企业,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支持。
 
  其中,兼并重组是指通过出资购买、承担债务、控股、授权经营、合并等方式,将其他企业合并在1家企业内或将2家以上企业重新组成一个新企业。
 
  扩规提产是指通过增加生产要素的数量、‌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等,实现生产能力和效率提升。
 
  精深加工是指分等级、分部位、精细精准,营养成分分割的精加工;加工程度深、层次多,原料理化性质改变较多的深加工;进行循环利用、梯次利用、全值利用的农畜产品副产物综合利用加工。
 
  流动资金是指用于购置加工原料的资金。
 
  科技研发资金是指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
 
  企业贷款资金用途为收购加工原料或开展科技研发。
 
  2.大力培育精深加工企业。对新注册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农畜产精深加工企业,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流动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支持。
 
  其中,新注册是指2024年以后注册。
 
  流动资金是指用于购置加工原料的资金。
 
  科技研发资金是指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
 
  企业贷款资金用途为收购加工原料或开展科技研发。
 
  3.促进精深加工优化升级。对2024年以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6亿元,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借入新建和升级改造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贷款的企业,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支持。对年实际屠宰加工量达到2万头以上的肉牛屠宰企业,收购育肥牛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每年不超过600万元贴息支持。
 
  其中,新建是指企业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
 
  升级改造是指企业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经改造更新后,实现规模扩大。
 
  流动资金是指用于购置育肥牛的资金。农牧部门在验收时应与设施畜牧业财政奖补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核验、相互印证。
 
  企业贷款资金用途为新建和升级改造农畜产品加工项目或收购育肥牛。
 
  贴息标准
 
  贷款资金需专款专用、用途真实;企业贷款用途明确、符合细则要求,并达到主营业务收入等标准;贴息额度采取“双限控制”,一是贴息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测算,二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贴息资金设置上限。其中,符合扶持现有企业做大做强要求的,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支持。符合大力培育精深加工企业要求的,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支持。符合促进精深加工优化升级中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的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支持;符合实际屠宰加工肉牛2万头以上的,给予每年不超过600万元贴息支持。对于同时符合上述2项及以上贴息标准的企业,由企业自行选择其中1项进行申报。
 
  )贴息对象
 
  主要针对在自治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是以农畜初级产品为原料开展精深加工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贴息贷款,应与放贷金融机构正式签订贷款合同且贷款资金已到位;
 
  2.申报主体与贷款主体一致;
 
  3.贷款资金用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贴息范围;
 
  4.同笔贷款未享受过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5.项目规划、用地、环评等备案审批手续完备合规,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贴息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贷款主体按约定向金融机构按期付息后,可申请贴息。按年度进行结算,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贴息资金结算完毕;对同一个主体的同一笔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以下情形不予贴息
 
  1.申报贴息对象、范围和贷款用途与上述规定不符;
 
  2.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3.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其他财政贴息补助;
 
  4.近2年有不良信用记录、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按时清偿贷款本息;
 
  5.近2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7.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8.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建设用地政策,或存在大棚房整治、环评及检疫不达标等问题;
 
  9.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流程
 
  (一)组织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旗县农牧部门提交贴息申请和相关材料。申报主体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
 
  1.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
 
  2.承诺函;
 
  3.法人证明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4.加盖金融机构业务审核章的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金融机构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旗县审核后退回原件);
 
  5.放款金融机构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旗县审核后退回原件);
 
  6.企业建设用地、环评(如涉及)等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旗县审核上报
 
  旗县农牧部门会同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对贷款主体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申报贴息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严格审查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利息支付真实性、项目建设内容与合同约定内容一致性等,确定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及主体,在《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附表)上出具意见,汇总后上报盟市农牧部门。
 
  (三)盟市复核公示
 
  盟市农牧部门承担核验主体责任,对旗县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通过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在《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附表)上出具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四)自治区汇总审核
 
  自治区农牧厅对盟市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同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盟市验收结果进行抽验,抽验比例不低于20%,并按最终审核结果提出列入下年度预算的资金额度。
 
  三、预算安排及资金下达
 
  贴息资金一律按照“先建后补、分级负担、据实补助、滚动实施”的方式拨付。贴息资金自治区财政承担80%,其余部分由盟市及以下财政承担。其中,自治区承担部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先建后补”类涉农项目管理的通知》(内财农〔2024〕1825号)规定执行。贴息资金纳入惠企直达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农牧厅提交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指标文件下达后,根据《自治区本级惠企资金直达企业暂行办法》,经自治区农牧厅审核后,由自治区本级直接拨付至企业(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若干措施》涉及的专项支持资金优先统筹自治区农牧厅归口分配、管理的自治区涉农专项资金解决。盟市旗县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应按规定履行配套责任,在法定时限内尽快拨付资金,确保符合条件的贴息对象及时足额获得贴息资金。如盟市旗县未按规定履行配套责任,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财会监督检查、审计巡视和自治区抽查复核等环节,发现在项目申报及验收时通过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手段套取财政贴息资金情况的,按规定程序收回已下达资金并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处理,同步将违规申报主体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取消以后年度申报相关涉农项目资格。
 
  本实施细则根据《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4〕61号)制定,2024年2月至12月底各盟市符合《关于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4〕10号,已废止)项目申报的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表:支持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样表).wps
全年征稿/资讯合作 联系邮箱:804074602@qq.com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食品机械设备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食品机械设备 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 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食品机械设备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食品机械设备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 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 ”,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食品机械设备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鉴于本网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它原因未能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著作权人发现本 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与本网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网将及时处理。联系电话:0571-87759655;邮箱:804074602@qq.com

企业推荐

更多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