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食品机械设备网>肉类机械网>资讯列表>《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修订)》印发

《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修订)》印发

2025年03月21日 09:16:45 人气: 7446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修订)》的通知(沪环规〔2025〕2号)
 
  沪环规〔2025〕2号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修订)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划定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范围,编制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
 
  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后,从其规定。
 
  二、禁养区范围
 
  1.本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2.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上海市域城镇空间(城镇开发边界)。
 
  3.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
 
  以上范围均不含本市国土空间以外的水域或滩涂。
 
  本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时,禁养区范围随之自然调整。
 
  三、其他要求
 
  在禁养区以外区域,规划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规定要求。
 
  四、附则
 
  本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关键词: 养殖设备,
全年征稿/资讯合作 联系邮箱:804074602@qq.com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食品机械设备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食品机械设备 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 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食品机械设备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食品机械设备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 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 ”,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食品机械设备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鉴于本网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它原因未能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著作权人发现本 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与本网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网将及时处理。联系电话:0571-87759655;邮箱:804074602@qq.com

企业推荐

更多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