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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芜湖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的一封信

2025年05月16日 14:54:33 人气: 1194 来源: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
 
  为切实营造规范有序、诚信放心的肉制品消费环境,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
 
  在此,我们提醒告诫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
 
  一、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完善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采购牛肉、羊肉等其它畜禽肉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生猪产品还应当索取并留存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采购进口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三、切实保障肉制品质量。严禁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以及证货不符的畜禽肉产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以调理肉冒充原切肉,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马、驴、鹿等)肉制品;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非食用物质;不得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虚假宣传等。
 
  四、保持良好的加工环境条件。要持续保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防范交叉污染。加工前应对待加工食品进行感官检査,发现有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的不应使用,肉类原料加工时还应剔除病变淋巴结等不可食用部位。
 
  五、加强肉品“边角料”管理。生产经营者销售肉品“边角料”时,应当查验收购者主体资质信息,了解掌握收购用途,建立处置台账。并与收购者签订协议,明确肉品“边角料”不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六、自觉抵制“生鲜灯”。肉制品经营者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
 
  告诫提醒:《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请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携手共建安全、放心的肉制品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关键词: 肉制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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